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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这栋楼的业主群只有72个人,我在这里偷偷说点业委会主任的坏话,应该不会被他知道吧……
就算被他知道了我也不怕,我就说那时是说着玩的好了,没想到……
基本案情
黄某与刘某均为无锡市a小区业主。2020年6月,a小区经民主程序推选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黄某被推选为业委会主任,选举情况经街道办事处和区住建局备案。业委会成立后,组织了a小区业主公开投票,解除了a小区与原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并引入了新的物业公司。
本来各方面都挺符合程序的,但刘某却不知为何看不下去了。2021年1月,刘某在当时有72位群成员的“xx栋业主邻居微信群”里发表诸如“听说现在这个业委会的主席在物业竞标的时候受贿了,被捅出来,辞职不干了”“很多人都知道了啊,有很多人在闹呢!只不过还没有聚集”“最后留下来三个物业竞标的,两个物业出了50万,行贿的物业给了80万,然后就给80万的做了,事情出来了,他就辞职不干了”等言论。这一行为造成黄某声誉受损,也给黄某正常履行业委会主任职责造成影响。
黄某发现后,上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停止这一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案件裁判
经法院审查,刘某在微信群中所发表的言论并无事实依据,他的行为无疑造成了a小区业主对黄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严重影响了黄某正常履行业委会主任的职责,侵害了黄某的名誉权。
因此,法院判决刘某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业主邻居微信群内向黄某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文字内容应经法院审核,且发布后不得撤回;此外,刘某还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黄某支付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则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刘某侵犯黄某名誉权的行为确已存在,黄某要求刘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合理合法。根据刘某侵害黄某名誉权的具体情况和影响范围,法院确定刘某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业主邻居微信群内向黄某赔礼道歉。黄某还要求刘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法院综合考量刘某侵权的具体情况、影响范围等因素,判决刘某向黄某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