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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违法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防范“套路贷”违法犯罪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全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的决心和成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涉“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一、方某、徐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简要案情:2016年2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方某、徐某某与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等人以同乡亲情、资源共享、合作催讨为纽带,先后在无锡市梁溪区成立七家“乾”字头的贷款公司组成联盟,在全市范围内违法发放“套路贷”,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方某、徐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廖某某和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曹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其中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陈某某等31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方某等人以无抵押贷款、快速放款为诱饵吸引他人借款,诱骗被害人签订“高低条”(低条通常为借款金额,高条通常为借款金额2倍)、房屋租赁合同及各项承诺书,并以“保证金”“上门费”“中介费”等名义收取各种费用;在贷款中设置苛刻的履约期限和条件,随意解释违约条款,制造违约机会,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一旦出现违约即采用喷漆,堵塞门锁,半夜砸窗玻璃,高音喇叭辱骂,贴身跟随,强行入住等软暴力手段,以及殴打、体罚、拘禁等暴力手段进行非法催讨高条金额和违约金,谋取不法利益。期间,该组织成员共计向3300余人次发放“套路贷”,发放金额3100余万元,非法获利140余万元,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各类犯罪29起。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在无锡市市中心繁华地段,组织成员众多、资金雄厚,在无锡、江阴、宜兴等地肆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借款人及其亲属、周围邻居造成强大心理强制和不安影响,使得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遭受重大侵害,在持续性时间段内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和小额贷款金融领域经济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方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徐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五十三万元至一万二千元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后,方某、徐某某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家打击力度加大,黑恶势力更加注重隐形变异,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公司化形式运行,企图以此掩盖非法目的。本案即是以公司形式实施“套路贷”的涉黑犯罪,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省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套路贷”涉黑犯罪案件。方某等人以“无抵押、零门槛”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及各项承诺书,制造民间借贷假象;通过收取“保证金”“上门费”“中介费”以及诱骗签订“高低条”等方式恶意虚增债务;设置苛刻履约条件和期限,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并招揽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殴打、威胁、体罚、强行入住被害人房屋、喷油漆、堵门锁、砸玻璃、高音喇叭辱骂等暴力和软暴力方式索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极为恶劣影响。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方某、徐某某等人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据此判处上述刑罚,体现了对“套路贷”涉黑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立场。
二、何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简要案情: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何某某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先后在南通市设立南通a8零用贷公司、星辰零用贷公司,在扬州市设立扬州a8车贷公司,在泰州市设立泰州a8零用贷公司、中久零用贷公司。上述各公司内设风控部、业务部、催收部、财务部等部门,分工明确,层级分明,形成了以何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姚某某、顾某某、李某某为组织者,被告人华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故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将“套路贷”与暴力、软暴力相结合,肆意侵占被害人财产。该组织一年内从南通地区起步发展,迅速扩张到扬州、泰州等地区,通过暴力、软暴力追逼“债务”,有组织实施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80余起,攫取巨额非法财富,威慑群众,树立自身非法权威。银行流水显示,仅南通a8零用贷公司、星辰零用贷公司就非法获利180万余元,扬州a8车贷公司抢劫、敲诈勒索数额达80余万元。迫于该组织非法权威,十余名被害人有家不敢回或被迫搬家,多名被害人不敢报案或者所经营店铺不敢开门营业,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不敢向侦查人员陈述案件事实。该组织的行为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秩序、经济秩序,挑衅国家公权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二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均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一审宣判后,何某某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依托“公司”实施“套路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被告人何某某等人以“公司”为载体,以入股方式为组织提供资金,以“套路贷”、非法放贷为主要获利方式,将“公司化管理”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管理相结合,将“公司日常经营”与违法犯罪活动相交织,通过股权分红、业绩提成、工资薪金等方式分配不法利益,短时间内迅速扩张,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肆意采用暴力、软暴力追逼“债务”,形成重大影响,致使被害人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严重侵犯,正常生产、生活难以为继。人民法院通过本案裁判向社会传达了依法重拳打击“套路贷”涉黑犯罪的决心,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不要一时贪图“低息”“无抵押”“免担保”等贷款优惠条件而向无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借贷;一旦遭遇不法侵害,应当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张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简要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陈某、邰某某、王某某等人,设立组建燎原财富公司,在苏州市吴中区、工业园区等地进行非法放贷活动,并以喷油漆、扔油瓶、半夜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手段非法讨要债务,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放贷过程中,该组织成员还引诱、纠集被告人褚某某、朱某某等多名在校学生,利用同学、朋友关系诱骗其他未成年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在借款中随意扣减“服务费、中介费、认家费”等,并逼迫未成年少女拍摄裸照担保债务,部分未成年被害人被迫逃离居住地躲债,造成辍学等不良后果。该组织通过“套路贷”,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6万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刑罚,均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张某某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本案系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犯罪对象的“套路贷”犯罪案件。张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弱等特点,向未成年人发放“套路贷”,并利用监护人护子(女)心切,希望减小影响,容易选择息事宁人做法的心理,通过实施纠缠滋扰等软暴力行为,对相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精神压制,造成严重的心理恐慌,从而逼迫被害人支付款项。人民法院对张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司法机关重拳打击黑恶势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对于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治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四、程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案
简要案情: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程某某纠集被告人严某某、毛某某等人形成恶势力团伙,在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通过出具双倍借款金额的借条并制造虚假资金流水或者现金给付假象的方式借款给他人,并约定高额利息。讨债过程中,程某某伙同严某某、毛某某或者伙同他人对担保人、借款人实施暴力及软暴力行为,并在借款人、担保人无力还本付息情况下,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偿还其双倍借款金额的债务。程某某在庭审中主张借条金额即为其实际借给他人的金额,隐瞒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的事实,并向法庭提交借款时其刻意制造的虚假银行往来明细、现金给付照片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词,骗取法院判令数名借款人向程某某偿还双倍借款金额的债务。判决生效后,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执行程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程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共实施寻衅滋事及诈骗犯罪11起,造成一人轻伤,强拿硬要价值约1万元的财物,通过“套路贷”非法占有他人财产15.7万元。
裁判结果: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本案中,以被告人程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非法放贷时,诱骗被害人出具双倍借条虚增债务,并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或资金给付照片,形成虚假给付事实。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本息时,程某某等人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向被害人及其关联人索要“债务”,或借助诉讼通过虚假证据骗取法院作出有利于其的判决,进而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实际占有被害人的财产。程某某等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人民法院对程某某等人恶势力团伙依法从严惩处,有力维护了经济社会秩序和司法秩序。